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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定,有责任维护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规定以及本规定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含驻校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检查、监督和处罚,并依据《消防法》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学校范围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四级消防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校长;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为主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一把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下属机构或部门(实验室、教研室、科室、仓库、餐厅等)负责人为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及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校卫队员和各单位消防安全骨干组成。义务消防队由校保卫处负责领导和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十)保卫处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及各单位消防骨干进行基本的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有关业务训练。义务消防队员及骨干在培训、训练期间,享受本单位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广州市内出差待遇给予补助。

第三章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执行领用制度。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

(四)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子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实验室内一般不准乱拉临时电源线,确属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及时拆除。

(六)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检修保养,不允许带故障操作。

(七)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质检部门规定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八)室内天花板上的电线必须安装在阻燃材料的套管内,严禁闷顶架线。

(九)电器设备一旦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及使用电炉时,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十一)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品,要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做实验剩余的一般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除外),暂时存放量不得超过5kg,超过5kg时,应送回危险品仓库存放。

(十二)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散落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清除。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

(十三)在节假日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

(十四)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电器。

(十五)在实验中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安全的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十六)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入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

(十七)建立和健全蒸馏、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保管使用规定,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

(十八)实验室要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九)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扑救。

(二十)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七条 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要强化计算机及计算机机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对计算机内部的电源及机房内部的电器设备、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

(二)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机房内维修设备时尽量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笨等易燃易熔剂,如确需要使用时,应控制用量,随用随取。

(三)在机房中维修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并及时清除维修使用的易燃洗剂、纸张等。

(四)机房内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严禁使用由聚氯乙烯材料制作的拖鞋。

(五)保持机房通道畅通,出入口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装置。机房内的信号线、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铺设、安装,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六)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要装设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小型计算机房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应放置在显眼地方。

(七)计算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八)负责计算机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并负责教育使用计算机等设备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公共娱乐场所与后勤生活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校内各类供文化娱乐活动使用的投影室、影视室、舞厅、卡拉OK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展览室;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要指校内各餐厅、招待所、饮食店、商店等。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必须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场所,其防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装修)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报 校保卫处及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主管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必须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主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封堵。场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三条 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必须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四条 电影放影室、投影录像室、视听室等机房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电热器、明火以及存放易爆物品,严禁在工作室内会客。

第十五条 禁止非放影员操作放影机、投影机等设备。每次放映结束后应坚持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等。

第五章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者,应报告主管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书库、档案库(尤其是珍本、善本、绝版图书、稀缺书刊、重要档案资料、文献资料等的存在处)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与业务无关的电热器具。

第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不得随意乱拉电源线,确实需要临时拉线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后进行。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第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的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应由具备资格的正式电工负责。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不准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内的各阅览室、陈列室以及图书的编目、检索、采编、加工、复制复印、照相等作业部门,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要加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严禁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未以批准,严禁在上述单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不得使用燃烧型蚊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持图书馆、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书籍。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章 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建筑设计、室内装修照明音响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庆祝活动、大型集会等,主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制订应付突发事件的方案。保卫处事前要对场馆内的电气及消防器材、悬浮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进行认真检查。对隐患险情,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整改、排除。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内部维修装修需要临时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报批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七章 工厂(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厂、企业的法定人为该单位的防火责任人。非法人单位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为该单位的防火责任人。车间、仓库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生产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不得乱拉接电源线。员工集体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液化气燃具。

第三十一条 工人上班时车间大门不得上锁,公共楼梯、消防通道上严禁堆放杂物、货物。废纸料应定期清理。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需要临时动火作业或焊割作业,要报保卫处或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生产车间、饭堂、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栋楼内。

第三十四条 各工厂、企业要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全体员工严守操作规程。

第八章地下车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按照地下停车场的有关消防规定设置,完善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三)车场内停车、出入口等标志,要规范明显,要设置应急照明灯。

(四)车场内严禁擅自接拉电线、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五)必须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九章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类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完善管理制度。

(二)仓库主任和仓管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三)仓库内和出入口要有明显标志,严禁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不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要配足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消除隐患。

第十章 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二)必须建立《值班日志》、《事故处理记录》等规章制度。值班员不得擅自离开消防中心。

(三)消防中要保持整洁,严禁违章用电、使用明火。

(四)消防中心器材必须有专业资格的消防公司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学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工程作业,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报建,填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申报表》。建设单位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申报材料送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的工程应报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校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工程队,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章 临时易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凡在校园内搭建工棚、凉棚、排栅、牌楼等临时易燃建筑物,除向基建部门申请外,还需在施工前向保卫处申报,获得《搭建临时易燃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校道两旁和可能影响交通、消防、给排水、校容卫生和高压线供电等公共安全的地段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 各基建工地和临时易燃性工棚、宿舍、凉棚等建筑物,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暂行设施的规定》和公安部《工棚防火措施》、《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使用临时易燃建筑物的单位,必须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制订防火公约,落实防火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临时易燃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易燃工棚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使用电炉和明火。

第十三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

第十四章 学生宿舍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学生宿舍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消防管理,有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要大力支持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服务集团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消防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等。落实巡查、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运行正常,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研究生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按章予以行动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协助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后勤服务集团做好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炉和危及用电安全的电器;禁止在室内使用蜡烛照明看书、躺在床上吸烟;禁止在蚊帐内或在床上安置照明灯泡。

第四十九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用铜钱、铁线等代用代替保险丝。

第五十条 禁止在宿舍使用煤油炉或其它明火煮食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燃气具;禁止焚烧信件、报刊等杂物。

第十五章 其它方面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及各学院大楼内的各办公室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类仓库(含工厂、企业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驻校单位人员、家属等均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依据《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校内所有消防通道、公共楼梯、出入口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和封堵。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电设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作为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维修消防器材、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各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解决本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经费问题。自主经营或独立核算单位、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开支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章 消防检查、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由学校保卫处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校各重点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定为寒、暑假及“五一”、“十一”、“元旦”放假前。对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作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十条 学校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时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措施报告学校保卫处。对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在校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火灾危险的隐患时,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对已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确定事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对违反消防法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并按《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责任事故采取相应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直接财产损失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5%进行经济赔偿;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经济赔偿。

(三)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3%进行经济赔偿。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经济赔偿。

(四)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分,按直接财产损失的2%进行经济赔偿;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经济赔偿。

(五)采取一票否决制,出现消防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各项评先。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内容若与消防法规相抵触,以消防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时间:Dec 24, 2011 1:5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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