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大 学 文 件
广大〔2019〕54号
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征兵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州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业经2019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大学
2019年4月3日
广州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省政府 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印发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31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士兵预征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8〕20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征兵领导小组,成员由武装部、党办校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主任(站长)由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三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武装部:负责对接上级兵役机关,上报和下传征兵工作,制定学校征兵工作方案,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征兵政策咨询,报名、兵检、政治考核及送兵等,协调和督促各有关单位抓好征兵工作落实。
(二)党办校办:负责征兵工作会议和欢送新兵会议等会场安排,配合武装部做好上级兵役机关、部队领导来校座谈、调研及校领导出席会议等协调工作,负责征兵运输车辆保障等。
(三)宣传部:负责通过广州大学报、广大新闻网、广州大学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做好征兵宣传工作,营造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军的浓厚氛围
(四)学生处:负责应征大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办理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同学学费资助,生活补助发放等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办理校本部、指导二级学院办理入伍学生的休学、学分登记,退役学生复学手续,办理新生入伍保留学籍等工作。
(六)招生就业工作处:做好应届毕业生的宣传,办理入伍同学暂缓就业手续,给入学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征兵宣传资料等。
(七)财务处:负责征兵工作经费预、结算,办理应征入伍同学相关退费工作等。
(八)后勤服务处:负责入伍同学退宿、退役复学同学入住安排,报名应征同学学校初检及医疗保障等工作。
(九)团委:负责各类社团日常中征兵政策活动宣传,组织青年团员体验军旅生活等。
(十)各学院:负责承办本院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的征兵宣传,组织政策咨询、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送兵交接等各项业务工作,办理入伍学生休学、学分登录、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征兵宣传。一季征兵全年宣传,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法、征兵政策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第五条 兵役登记。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以上且年龄不超过24周岁的男性适龄大学生),须在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相关部门和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登记的宣传引导、验证、督促同学们及时登记。
第六条 应征入伍
(一)网报应征。有意愿应征同学(在校生和应届毕业)在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选择在校属地应征入伍的学生在“应征地”一栏选择:广东/广州/越秀区/广州大学;符合条件网报成功确认后,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主要经历后交学院签章。学院收集该登记表并汇总信息后纸质和电子版交校征兵办。选择在户籍地报名参军的同学按照入伍地要求办理。
(二)初审初检。报名应征同学,根据兵役机关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校属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符合条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同学,兵役机关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
(三)体检政考。执照应征地兵役机关安排体检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大学生按照要求参加征兵体检,并对体检合格的同学组织开展政治考核工作。
(四)批准入伍。体检和政考合格的同学,通过兵役机关组织役前训练合格的,经公示后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入伍同学享受义务兵优待,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注销户口和学费资助。
(五)送站交接。按照兵役机关通知入伍新兵交接要求,准时组织将入伍同学送达车站、码头等指定地点交接。
(六)跟踪教育。学生入伍后,职能部门和学院通过电话,微信或直接到部队开展慰问等多种形式的跟踪教育,鼓励入伍同学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第四章 量化考评
第七条 征兵工作量化考评标准。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学院把征兵工作摆上院党委(总支)重要议事日程,设置征兵机构,有专人负责。
(二)开展征兵宣传工作。利用互联网+线上线下,充分发挥微信推送,张贴海报、标语,开展宣传讲座等,推进征兵宣传“四进”工作,即“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进社团”。
(三)负责征兵工作人员熟悉政策,高效落实征兵各个环节,如组织政策咨询、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兵员送站交接,报送材料。
(四)考评紧扣征兵工作“五率”实施,即报名率、上站率、合格率、择优率、送兵率,量化考评表现突出的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 评比方法与数量。
(一)先进单位:校征兵办负责收集、提供学院相关考评数据,征兵领导小组审定,先进单位评定数量约6个,名额可浮动10%。
(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由有送兵单位推荐,征兵领导小组综合考评审定,先进个人评定数量约35个,名额可浮动10%。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征兵工作激励措施。
(一)给每位在校入伍在读、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元奖励金。
(二)开展新兵跟踪教育活动给每位入伍同学发放慰问金人民币500元(含户籍地入伍在校学生)。
(三)评为征兵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给予通报表彰。
(四)以上涉及校本部学生费用由学生处负责发放。
(五)上级奖励或拨付我校征兵补助款项。校本部按本部入伍数量标准比例,进行奖励或分配使用,有兵学院为40%,征兵工作相关部门为20%,武装部为40%;二级学院按入伍兵员数比例标准金额转拨使用。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十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由兵役机关处以相当于当地1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学校收到兵役机关的书面函告后,对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不力或发生违反征兵纪律问题的单位,取消参加当年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按有关党纪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若与上级文件有出入时,以上级文件为准。